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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功能、管理、资金、效果、资料等进行项目初步验收。
(1)初步验收条件
1)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已经完成,各单项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等阶段验收已经履行了规定的验收程序,并验收合格。
2)项目建设不存在任何结构安全、消防设施、劳动安全妨碍工程安全使用的隐患,需要办理有关许可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完成。
3)项目建设重大变更手续已完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监理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出具《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及《施工质量自评报告》、项目法人单位出具《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1)阶段验收资料齐全、数据全面、记录规范、签章完整。
2)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并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3)项目生产、管理人员基本配备齐全,项目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已建立,运行管护经费已落实。
4)项目已投入运行,或投产、运行、使用前各项准备工作已完成,可投入使用,已具备试生产、试运行能力。
5)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项目法人完成工程质量复核评定,并出具《工程复核报告》。应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农田输配电、其他工程(田间监测、项目标识)等进行复核,开展工程复核的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具有相应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6)历次验收、审计遗留问题已整改完毕,项目法人提交《项目初步验收申请》并附申请报告。
7)整体建设规模面积已完成下达任务指标,已按照批复的设计内容建设完成。
(2)初步验收内容
1)根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项目变更的批准文件核对已完成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并进行评价;对于实际完成工程内容、规模及投资与批复相比变化较大的,应重点分析产生变化的原因;对于改变内容、规模理由充分,确实需要按照调整的内容、规模验收的,应在项目初步验收报告中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应采取整改措施。
2)根据项目建设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照检查验收项目开工前的报建和建设程序完备情况,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等方面的情况,结构安全、消防设施、劳动安全、环保、卫生、节能等落实情况。
(3)验收程序
1)项目法人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组、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法人下达初步验收通知。
3)查验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权属、管理等各方面档案资料,向有关单位进行质询。
实地查验工程现场。
汇总内外业检查资料。
召开初步验收会,宣布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并听取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审计机构工作汇报。
讨论形成项目初步验收报告。
初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项目法人组织开展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初步验收组织单位。
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印发初步验收意见(报告)。
(4)验收成果
初步验收完成后,验收工作组出具《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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