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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1.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2.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泡沫灭火系统
1.固定顶储罐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2.外浮顶储罐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内浮顶储罐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高倍数全淹没系统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局部应用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5.泡沫-水喷淋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干粉灭火系统
1.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2.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气体灭火系统
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2.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灭火浸渍时间对于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对于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对于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对于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min。
3.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4.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灭火浸渍时间对于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对于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min;对于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5.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
6.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7.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8.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9.管网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以不大于0.5MPa/s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5min,检查管道各处无渗漏,无变形为合格。
10.管网气压强度试验试验前,必须用加压介质进行预试验,预试验压力宜为0.2MPa。试验时,应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时,如未发现异状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每级稳压3min,直至试验压力。保压检查管道各处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11.管网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以不大于0.5MPa/s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3min内压力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10%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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