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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价函[2009]156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和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将原规定缴纳的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从2002年1月起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统一为建安工作量的1‰。工程定额测定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管理,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提取,由施工企业(含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和装修等企业)代收,并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5]14号文及省建设厅、财政厅粤建价字[2001]11号文规定的缴留比例直接汇入各级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代收费专户。现将2008年度各市上缴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及省属有关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缴纳的 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将2008年度收缴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情况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并按省财政厅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总收额按20%的比例直接汇入省财政厅指定的财政代收费专户。
二、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省第一、二、四建筑工程公司、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省基础工程公司、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省建筑构件工程公司以及省直各建筑装饰等施工企业,按2008年度建安工程量1‰直接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已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交纳费用的工程除外)。
三、省第五、六、七、八建筑工程公司,按2008年度建安工程量1‰的50%直接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50%交当地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属及市属以下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的工程项目,分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和企业所在地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缴50%。
四、各专业企业和各厅局下属施工企业(包括铁路、公路、航道、电力等),凡使用省定额和全国统一专业通用定额,按上述专业2008年度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直接上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已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交纳费用的工程除外)。
五、中央部属、部队、省外、境外驻(进)粤的施工企业按2008年度在粤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直接上交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六、省直属施工企业凭上年度的施工建安工作量年度报表,于四月底前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收费通知书后再到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办理缴款手续。
七、各市和各单位尚未按规定上缴和缴纳200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一律要补交,没有交足的,要按规定足额上缴和缴纳。
八、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征收,并按省政府办公厅的规定足额上缴。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与省规定的缴纳标准上缴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各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省财政厅指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委托银行代收费项目帐号
广东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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