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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焊接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1.0.4 (强条)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钢筋焊工考试合格证,才能按照合格证规定的范围上岗操作
6.0.9 持有合格证的焊工当在焊接生产中三个月内出现两批不合格品时,应取消其合格资格。
3.0.6(强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丝、氧气、乙炔、液化石油气、二氧化碳气体、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强条)在钢筋工程焊接开工之前,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所有)必须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于焊接生产
每种牌号、每种规格钢筋试件数量和要求与本规程第5章“质量检验与验收”中规定相同。若第1次未通过,应改进工艺,调整参数,直至合格为止。
在焊接过程中,如果钢筋牌号、直径发生变更,应同样进行焊接工艺试验。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4.1.2 电渣压力焊应用于柱、墙等构筑物现浇混凝土结构中竖向受力钢筋的连接;不得用于梁、板等构件中水平钢筋的连接。
4.1.4 钢筋焊接施工之前,应清除钢筋、钢板焊接部位以及钢筋与电极接触处表面上的锈斑、油污、杂物等;钢筋端部当有弯折、扭曲时,应予以矫直或切除。
4.1.5 带肋钢筋进行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和气压焊时,应将纵肋对纵肋安放和焊接。
4.1.7 两根同牌号、不同直径的钢筋可进行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或气压焊。闪光对焊时钢筋径差不得超过4mm,电渣压力焊或气压焊时,钢筋径差不得超过7mm。焊接工艺参数可在大、小直径钢筋焊接工艺参数之间偏大选用,两根钢筋的轴线应在同一直线上,轴线偏移的允许值应按较小直径钢筋计算;对接头强度的要求,应按较小直径钢筋计算。
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检查
5.1.2 纵向受力钢筋焊接接头验收中,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和非纵向受力箍筋闪光对焊接头、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全数检查,检查方法为目视观察。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检验应为主控项目。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检查应为一般项目。
5.1.4 纵向受力钢筋焊接接头、箍筋闪光对焊接头、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的外观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受力钢筋焊接接头,每一检验批中应随机抽取10%的焊接接头;箍筋闪光对焊接头和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应随机抽取5%的焊接接头。检查结果,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5.3节~第5.8节中有关规定;
2 焊接接头外观质量检查时,首先应由焊工对所焊接头或制品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于本规程附录A“钢筋焊接接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1.5 外观质量检查结果,当各小项不合格数均小于或等于抽检数的15%,则该批焊接接头外观质量评为合格;当某一小项不合格数超过抽检数的15%时,应对该批焊接接头该小项逐个进行复检,并剔出不合格接头。对外观质量检查不合格接头采取修整或补焊措施后,可提交二次验收。
二、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
5.6.1电渣压力焊接头的质量检验,应分批进行外观检查和力学性能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 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
2、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连续二楼层中300 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 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
3、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焊接)5.1.7条文说明:若有一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且呈脆性断裂;或有一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其抗拉强度又小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应视该项实验无效,并检验钢筋母材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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