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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第1部分:土石方工程》(SL/T 631.1—2025)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不含堤防与河道整治工程)土石方工程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条文说明]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条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的规定,不再区分工程等级等别,大中型、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均需执行本标准。 3.1.1 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中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条文说明] 新增。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对参建单位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管理、责任落实等进行了规定,强调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体现本次修订“明确责任”“过程控制”原则。强调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3.1.2 单元工程划分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完成,并根据工程性质和部位确定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条文说明] 修订。删除了单元工程划分结果应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内容。单元工程划分结果是否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按质量监督相关规定执行。 3.1.3 单元工程按工序划分情况,分为划分工序单元工程和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 1 划分工序单元工程应先进行工序施工质量验收,在工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 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单元工程中所包含的检验项目经施工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条文说明] 修订。优化了单元工程验收程序。根据施工工艺和技术条件不同,将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一是单元工程由若干工序组成,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在工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二是单元工程未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在检验项目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在进行质量验收时要注意区分不同对象,选择相应的验收程序。 3.1.4 检验项目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项目的检验应按均匀分布、具有代表性及有利于质量控制的原则布点。检验方法和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3.1.5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并做好过程质量控制、检查和检验记录,作为验收备查资料。 3.1.6 监理单位应采取旁站、现场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验等形式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做好过程质量控制、检查、检验记录,作为验收备查资料。 3.1.7 建设单位应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并督促相关参建单位按本标准的规定做好施工质量的控制、检验和验收工作。 [条文说明] 新增。明确相关参建单位质量管理重点内容和要求。一是规定了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要采用旁站、现场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明确了建设单位要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要求做好相应的质量检查和检验记录,作为单元工程验收备查资料。 3.1.8 建设单位可建立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化工具,进行质量数据采集、传输、存储、防护和处理,实现质量过程动态管控和质量验收信息化。 [条文说明] 新增。近年信息技术日趋成熟,并且已经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出了重要作用,故本次修订增加了建设单位可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化工具建立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质量过程动态管理和质量验收信息化,提高水利工程验收环节的信息化程度,鼓励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积极推进信息化工作。 3.1.9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等,应保留照片、音视频文件资料并归档。照片、音视频文件应准确反映质量状况,同时记载拍摄时间、地点和对应的单元工程等信息。记录资料的载体及相关信息、内容格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档案资料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新增。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等要保留照片、音视频文件资料并归档,并对拍摄要求和信息记载提出了具体要求。 3.1.10 用于质量检验的各类设备、仪器和计量器具的量程、精度等指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条文说明] 新增。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精度对检验结果的可靠性至关重要,故提出质量检验设备、仪器和器具要按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要求,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保证检测数据可追溯。 3.1.11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表和验收表(见附录A)经签字、复印后盖章,建设单位保存1份,其他参加验收的单位各保存1份。 2 采用施工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的,验收后根据需要打印输出保存。电子文件应采用电子签名。 3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表和验收表的文档规格宜采用A4(210mm×297mm)。 [条文说明] 修订。对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表保存作出进一步规定,对档案纸张规格、数量和电子档案文件处理等提出要求。要求参验单位均要保存1份,最大限度避免资料遗失。 3.1.12 未实行建设监理制的建设工程,本标准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条文说明] 新增。鉴于目前部分小型水利工程未要求实行监理制,因此对未实行监理制的建设工程,明确监理工作内容由建设单位承担。 3.1.13 本标准中未涉及的施工内容,其质量验收标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制订。 [条文说明] 新增。明确施工中遇到本标准中尚未涉及的施工项目或内容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按有关规定制定验收标准。 来源:水利工程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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