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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缺陷是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的规定,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以下质量问题属于质量缺陷:
1.发生在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安装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发生在土石方工程或混凝土薄壁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寿命。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第4.4.3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第4.4.4条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见附录B。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第九条 质量缺陷是指未能及时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处理的质量问题,或者是经过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 质量缺陷分为一般质量缺陷、较重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分类标准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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