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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
第7.3.2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4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等;
5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 设计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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