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发〔2009〕9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清单计价规范》),我厅组织编制了《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和计价表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是根据国家标准《08清单计价规范》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与《08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08清单计价规范》和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的要求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在国家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修改出台前,为使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与《08清单计价规范》更好地相衔接,我们将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补充和完善,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四、为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防止工程拖欠款,监督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结算价的计价行为,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实行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制度。具体备查和备案工作程序及要求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应按规定计价,不得低于规定费率计取。规费和税金应按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08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要积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学习。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切实负责实施《08清单计价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08清单计价规范》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贯彻实施《08清单计价规范》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