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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青藏高原地区河湖长制的意见
水河湖〔2024〕233号
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厅,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
为守护好青藏高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加大青藏高原地区河湖保护力度,依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完善青藏高原地区河湖长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河湖长制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持续完善青藏高原地区河湖长制组织体系,落实河长湖长职责任务,坚决扛起江河源头的责任,强化上游的担当,切实保护好青藏高原江河湖泊,努力实现生态功能最大化,为把青藏高原建设成为生态文明高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完善河湖长制责任体系
(一)健全组织体系。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全面检视、及时完善青藏高原地区河湖长制组织体系,避免出现河湖管理保护责任真空。无人区河湖,可采取“包片”形式,以县或乡为单元因地制宜设立河湖长;自然保护地内河湖的河湖长设立可与林长统筹。要落实河湖长动态调整和责任递补机制,确保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不脱节、任务不断档。要规范设置河长公示牌,及时纠正公示内容不准确等突出问题,无人区河湖不设置河长公示牌。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好河长制办公室的职责。各有关地方要根据青藏高原地区不同类型河湖特点,实事求是确定河湖长职责任务和履职方式,对无人区河湖,重点关注河湖水域、水量及水生态环境等变化情况,对河湖长不作定期巡河巡湖的硬性规定。严格落实本地区河湖长制考核制度,精简优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注重工作实绩,改进考核方式,强化结果应用,压实河湖长责任。
(三)提升河湖长及河长制办公室履职能力。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中“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的要求,加强河长制办公室能力建设,加大工作人员培训,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提升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能力,切实承担起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推动将河湖长制纳入党政干部培训课程,加强各级河湖长特别是新任职河湖长、基层河湖长专题培训,明确职责任务,提升履职能力。
三、落实河湖管理保护任务
(四)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各地要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和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加大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强化封禁措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统筹各类水资源开发利用需求,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利益,保障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加强对三江源、祁连山黑河流域、金沙江和岷江上游、雅鲁藏布江以及金沙江、澜沧江、怒江三江并流地区等重要江河源头区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人口相对密集高原河谷区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推动年楚河、雅砻河、格尔木河等青藏高原地区母亲河复苏行动重点任务措施落实,确保实现复苏目标。
(五)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有序推进青藏高原重点河流、湖泊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突出保护优先原则,加强分区分类管控,推进岸线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对无人区河湖,各地可根据管理需求,结合实际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公布工作。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加强城镇、村庄段山区河道管理,关注游客相对聚集的河湖,杜绝河道管理范围内出现违规建设项目和活动。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常态化规范化,维护河湖行蓄洪空间和生态空间;对于农村生产便桥、牧区放牧便桥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相关河长制办公室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其阻水情况调查评估,建立台账,统筹解决好群众出行和防洪安全问题。
(六)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要组织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采砂许可和疏浚砂利用审批,严格采砂活动监管,避免河道采砂对河湖自然生态造成不利影响。依法将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河段划定为禁采区并予以公告,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
(七)加强监测监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要组织建立健全青藏高原河湖监测网络体系,科学布设监测站点,以河湖水域变化、水文水资源、水生态环境等为重点,推进重点河流湖泊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强化信息和数据共享,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北斗定位、电子围栏、无人机、视频监控、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河湖监管效能。水利部组织对青藏高原地区重点河湖库“四乱”问题开展遥感核查,流域管理机构要利用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在线遥感影像服务,组织开展重点地物的解译与图斑推送,指导督促地方推进问题整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县对推送的疑似问题图斑进行核查,对确认的问题纳入系统问题台账,依法依规清理整治。
(八)推进科学考察和重大问题研究。鼓励和支持开展青藏高原重点河流湖泊科学考察与研究,加强河湖演变、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强化科学考察和重大问题研究成果共享利用。定期组织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及时掌握河湖生态本底及其动态变化,人类活动干扰少的河湖要强化监测,可适当延长评价周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青藏高原山洪、冰湖溃决、暴雨(雪)、干旱等自然灾害的防洪风险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九)加强执法监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要深入落实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对河流湖泊管理保护的各项规定,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积极推动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色林错、纳木错、羊卓雍错、玛旁雍错等重点湖泊立法,加大对青藏高原地区重点河流湖泊的保护力度。发挥各级河湖长作用,强化河湖执法监管,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等机制,严厉打击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涉河湖违法行为。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与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沟通协调,强化对自然保护地内河湖联合执法监管。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青藏高原地区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持续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细化任务措施,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十一)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长江、黄河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和“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协作机制作用,加强青藏高原跨省份河湖联防联控联治。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用好“河湖长+”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在河湖保护治理、监测调查、执法监管等方面形成合力。
(十二)引导公众参与。健全公众参与河湖保护机制,积极培育“民间河湖长”、志愿者服务队。充分发挥“牧民河长”“马背巡护队”、生态管护员等作用,加大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的巡查保护力度。加强青藏高原河湖生态保护宣传和科学知识普及,传播生态文明理念,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用好河长湖长公示牌和监督电话等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及时发现处理河湖突出问题。
水利部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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