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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
01政策依据 《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75号); 《关于印发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委规计〔2013〕314号);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关于印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太管规计〔2017〕143号); 《安徽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皖水规计〔2011〕241号〕。 02主要内容 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编制要求详见下表。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序号 | 项目类型 | 审批 |
1 |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 符合其中任一情形的工程均需编制履行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 |
2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 |
3 | 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
03注意事项 1.通常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 2.审批权限属于不同层级,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批工作。审批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项目范围涉及两级以上或者两个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原则上由上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地方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有关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来源:安徽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手册 免责声明:文章图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参考,其内容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侵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原作者不希望被转载,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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