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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专项验收
7.0.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7.0.2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8 竣工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8.1.7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5 各专项验收已通过;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录N、附录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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