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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的那些事:进退两难的施工监理

一、施工监理的理想定位与实际作用

        建筑监理是独立于本文重点讨论的五方外的一方,他们受雇于建设方,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操作起到监督作用,并负责合同的管理和执行。在理想情况下,建筑监理是工程质量和建筑完成度的重要保障,高质量和高完成度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政府监管部门都希望看到的,四方对施工监理的要求和态度应该相对一致才对,然而现实的反映却复杂得多。


监理的理想定位(左)和实际作用(右)


        建设方虽然出资聘请施工监理,但这只是迫于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无奈之举。实际上,甲方对监理能否恪守职责持怀疑态度,比起相信监理,大多数甲方更愿意相信自己。另一方面,很多时候代表国家规范的施工监理在甲方看来又有些“碍手碍脚”。因此,大多数建设单位都选择增强自身的工程管理能力以替代施工监理,例如高校基建处向社会招聘各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开发商更是有技术水平很高、工程经验丰富的工程部,这都导致了建设方与监理职能的重叠。在建设方看来,施工监理更实在的作用在于,面对可能发生的政府监管部门的处罚,监理可以凭借其人际关系为甲方节省一些成本。

       设计方可谓对施工监理希望最大,失望也最大的职业群体。建筑师自然希望自己的设计被高品质的实现,因此极度希望施工监理可以尽到职责。然而现实状况是,建筑师在现场发现问题后往往无法通过监理找到妥善的解决方案,监理要么对建筑师的诉求视而不见,要么让建筑师去找甲方理论。许多关乎建筑品质的问题都在类似的推诿中不了了之,加之建筑师经常发现监理与施工单位关系密切,这都使得设计方对施工监理的服务质量(甚至职业道德)颇有微词。

       施工方清楚甲方并不信任监理,这反而对施工单位是有利的,因为某些类型的甲方,如高校基建处、政府项目法人单位等等,其所掌握的规范和市场信息并没有监理多且具体。另一方面,施工监理手中毕竟掌握着法律赋予的权力,虽然这种制约力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发挥出来,但却一直存在。因此,施工单位更倾向与监理保持“默契”的合作关系。施工单位都愿意为此花去一些成本,因为比起“默契”节省的成本(安全是前提),对监理个人的投资简直是九牛一毛。或者至少,当施工单位与建设方发生纠纷时,监理可以站在比较中立的立场,而不至于使施工单位过于被动。 

       长期以来,质检、安检等部门的监管权力没有向市场开放,由于缺乏竞争,依靠自律是无法避免寻租空间的存在的。而施工监理常年周旋于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之间,对双方的诉求和接受能力都比较了解。因此,对于某些管理者而言,施工监理的重要作用在于促成灰色交易。一个“好”的施工监理,往往可以准确地找到建设方与行政管理方都愿意接受的方式避开正规程序,“妥善”地解决问题。


二、施工监理失效的制度根源

        国内建筑监理的生存环境并不理想。虽然近年来随着《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规的相继出台,建筑监理的合法地位得到了确立,其权利和职责也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建筑监理往往沦为建设工程中的摆设,处于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施工监理的法定职责与其实际起到的作用相去甚远,其职业伦理是被扭曲了的。究其原因,制度设计是根源。

       建筑监理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代言人。而另一方面,建筑监理受雇于建设方,因此建设单位的意志直接决定着建筑监理现实中的价值立场。然而,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诉求与建筑监理本应坚持的职业立场是存在冲突的。甲方对于建设工程是否严格的遵守了国家相关规范不能说不重视,但其重视程度绝不可能超过项目的施工进度能不能按计划进行,申请的资金能不能顺利划拨,或是投入的资金能不能尽快回笼。如果监理严格把关,频繁地叫停工程,虽然这也是在对甲方负责,但必然会影响项目进度,也就触及了甲方的利益。在此过程中如果沟通不到位,不但会得罪施工单位,还会使甲方怀疑建筑监理的工作能力,可谓“受累不讨好”,这就使得建筑监理常常徘徊于恪守职责和敷衍以求生存的价值两极之间进退两难,因此大多数建筑监理选择“睁一眼闭一眼”、“不出大问题就息事宁人”的职业态度。 

       这样的从业态度直接导致了建筑监理市场价值的流失。不仅是建设单位认为建筑监理可有可无,就连监理公司本身也并不认可监理的价值,这直接反映在监理工程师的工资上。“其实就利润率而言,监理单位在建筑行业各个参建单位中是最高的。但是他的利润率是省出来的。现在大家投标得来的监理费完全一样,不允许低价得标,拼的就是业绩,拼的是加分。拿到监理费后,既要省钱又把活干完,这就是监理公司的策略,方法无非就是少放人,降低工资。很多从东北过来的监理工程师,工资低得可怜,2000多块每月。”

        但是监理工程师也要生存,既然通过正规途径无法得到合理的收入,那就只能借职业所长通过“歪门邪道”自谋出路了。于是,与施工单位形成利益同盟,帮助甲方或施工方应付政府监管部门并从中谋得利益等生存方式才会产生。建设单位一般都喜欢用项目所在地的监理单位,就是因为当地的监理有更深厚的地缘基础,能够为甲方提供更多的“方便”。建筑师常常抱怨建筑监理形同虚设,常常与施工单位打成一片,毫无监管的样子,而在工程监理的话语体系里,这是一种夹缝生存的无奈。

       恶劣的生存状态导致监理行业人才的大量流失,后续力量跟进严重不足。其实,一个合格的监理需要非常多的专业知识和工程经验,注册监理工程师也是工程考试中需要工作年限最长的,可是由于行业发展空间的制约,有能力的监理大都选择转行,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同时,低下的收入水平也很难吸引后备人才,这又进一步导致了我国建筑监理队伍的不断高龄化和低素质化,形成恶性循环。


 

        总而言之,中国建筑监理种种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赋予监理的社会责任与市场对监理的要求不一致,而监理既要履行职业责任,又要满足市场的要求,其结果就是在两者间进退维谷,哪个都做不好,最终被两边都抛弃。建筑活动各相关方对监理的态度,以及对其的不正当利用,其实都是这种职责与市场不对位导致的次生现象。中国建筑监理困境的启示在于,制度设计一定要考虑市场因素,使相关方能够在理性自利的过程中不自觉地完成利他的职能,一厢情愿却不符合经济规律的美好设想往往会在市场的审判中沦为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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