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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米
2021-05-19 09: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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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3.1.3 第5条
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当施工人员入场时,工程项目部应组织进行以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当施工人员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每年度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有以下几种情况:
公司教育:
教育人:公司安全科安全工程师;接受人:公司员工。
项目教育:
教育人:项目部安全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人:项目部员工。
班组教育:
教育人:班组长。接受人:班组作业人员。
说明:
1、施工单位安全科长这个职务只是行政职务,不代表该人具有专业资格,安全管理是讲究责任追究的,不具备资格的人是不能进行签字的。简单地说:安全科长如果不具有安全资质,那么即使他在教育人一栏签名,也属于无效签字。
2、受教育人并非都是工人,法律上讲:凡是你单位的职工,必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关于劳务用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务人员签订合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实际上很多劳务用工都没有合同,严格上来讲,都没有单位,属于流动工人。这里有个方法,专业劳务分包管理,施工单位与专业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由专业劳务公司分别雇佣劳务工人,专业劳务公司就必须在雇佣劳务工人的时候与其签订合同,对其进行管理、教育、考核。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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