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2000}211号、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GJ)的优先级别
建建{2000}211号里面提到,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那我主体用的填充墙(蒸压蒸汽块)是满足上诉条件的,可以按照至少30%的数量去进行见证取样。但是按照蒸压加砌块GB11968-2006里面额取样规定,是规定了以10000块砖的数量,作为一个检验批,没有涉及百分之30%的这个要求。那我这个蒸压加砌块的取样见证,是按照总量的30%的数量来见证取样,还是得100%进行见证取样(按10000块砖的批量去划分)?哪个条文的规定是优先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