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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心向下
2024-07-05 10: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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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1.1.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有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对混凝土构件工程中的各种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1.1.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600度天的同条件试块的话
同一强度等级只有一个或两个部位的,要至少留3组。
分几次浇筑的话,正常要留参考下面的要求10组或以上
C.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选定,且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
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4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1组;每20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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